1、具有入院指征的老弱病残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长期连续就诊治疗有困难的,根据自己的病情选择金沙医院作为本次家庭病床的定点医院,并到我院的医保办公室领取空白审批表。
2、医生填写病情诊断,根据病情如实填写治疗项目、检查项目、药品名称(含用法),由我院医保办公室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医保专用章后,必须交至成都市医保局相关部门审批,统筹基金支付时间从医保局审批之日起计算。
注:
①初次申报家庭病床的病人须出示6个月内三甲医院或专科(限本专科疾病)的检查报告、疾病诊断证明和所选定点医院出具的入院病历。
②参保人员如需继续申请家庭病床,需要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病情阶段小结。
③中断治疗6个月以上如需继续治疗,需由其原家庭病床定点医院出具相关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和检查报告。
3、病人在住院期间不能办理家庭病床,出院结算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4、市医保局就报销时间、范围、方式签署审批意见。
5、家庭病床医疗费用自审批之日起6个月结算一次,并重新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结算手续应在审批期满之后3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6、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结算时,本人或代办人凭审批表、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药品和治疗项目价格清单、社保卡、身份证、病员本人的建行、农行、工行活期储蓄存折,家庭病床治疗期间有住院的需提供住院费用清单等资料到市医保局基本医疗处办理结算手续。
7、家庭病床每张处方用药量最长不得超过15天。病员可持我院开具并由我院医保办公室加盖公章的处方到药房购药,超时超量开药或与病情不相符合以及未按规定办理产生的药品、检查、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8、已办理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如因病情变化入院治疗的,在住院医疗期间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9、统筹基金支付公式为:(每6个月家庭病床费用总额-自费-部分自付的费用-该院起付线)×【(75+年龄×0.2)÷100】。
10、我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60元。
11、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的家庭病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月费用控制在674元以内。
温馨提示:
参保人员办理家庭病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⑴脑中风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且病情符合住院条件者;
⑵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者;
⑶长期卧床不起或70岁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要连续治疗,到医院就诊确有困难者;
⑷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