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沙医院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办理指南

2021-09-24

一、我院开展的病种治疗范围

第二类:高血压病、糖尿病、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第三类:甲状腺功能减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第四类: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肾移植)。

二、起付标准

城镇职工:400元;
城乡居民:200元。

第二、三类病种:一个自然年度内计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

第四类病种:一个自然年度内计一次起付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不计起付标准。

 

温馨提示

 

1.一个结算周期内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家治疗机构就医,参保 人员患精神类或传染类合并其他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可以同时选择一家专科性医疗机构和一家综合性医疗机构作为治疗机构。

2.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期间住院治疗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不得与住院医疗费用重复保障。

3.参保病人初次办理时,须先持相关病情资料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病种认定,认定通过后,再持《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身份证、社保卡至我院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申请。

4.由外院转入患者,直接持外院上季度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结算表、身份证、社保卡至我院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申请。

5.以三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特殊情况除外),结算周期满须办理结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超过12个月) 未办理结算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6.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7.办理地点:收费处4号窗口
 

【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办理流程图】

 

门特咨询电话:

028-85988316  81256970